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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陈加忠、屈秀兰等与高亚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忠,屈秀兰,高亚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387-1号原告:陈加忠,男,195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屈秀兰,女,195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宋化友、董龙,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亚成,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忠、屈秀兰诉被告高亚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查封被告高亚成所有的皖L×××××一辆。2017年8月14日原告以被告之一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本院已经裁定准予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加忠、屈秀兰撤诉,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亚成所有的位于泗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停车场的皖L×××××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620元,由陈加忠、屈秀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凤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