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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咸安执补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建芳、方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芳,方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咸安执补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朱建芳,女,汉族,1957年11月10日出生,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咸宁市。被执行人:方文强,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建芳与被执行人方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文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学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14日地点:执行裁决庭合议庭组成:张宏敢、彭亚华、李启明承办人:顾斌顾:本院在执行(2012)鄂咸安民初字第0380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现查明方文强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意见,对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请合议庭进行评议。张:同意承办人意见。彭:同意承办人意见。李: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