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凡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凡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凡强,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吉林省梨树县,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7)第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凡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毕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凡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18时53分左右,被告人董凡强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四乾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梨树县榆树台镇北星综合修理部门前时,与行人郭某相撞,致郭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董凡强逃逸。被告人董凡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凡强被抓获归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董凡强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凡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凡强基本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董凡强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四乾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梨树县榆树台镇北星综合修理部门前时,与行人郭某相撞,致郭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董凡强逃逸。被告人董凡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凡强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肇事现场位于梨树县榆树台镇北星综合修理部门前及现场情况。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郭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损伤致死。被告人董凡强驾驶电动三轮车右前部与郭某接触。3、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董凡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董凡强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5、证人谷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1日18时50分左右,其乘车路过泉眼岭道口北侧,看到郭某躺在地上,其到郭某家接郭某的妻子到现场,后郭某被大伙送至医院。6、被告人董凡强基本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凡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董凡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凡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吉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王 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胜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