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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毕斯哈拉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永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毕斯哈拉图,白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824号申请执行人:呼毕斯哈拉图(曾用名白革命),男,蒙古族,公务员,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白永成,男,回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呼毕斯哈拉图与白永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协议,待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欠款,被执行人白永成外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白永成列入了失信人、限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