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成晟盛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苏0804执1903号 成晟盛: 你与王国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804民初第5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国平于2017年8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0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王国平支付:252070.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王国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待计算)元; 三、负担申请执行费:3681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王营支�� 账户名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账号:35×××43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人:徐燕红联系电话:0517-80859483 本院地址:淮安市承德北路612号邮编:2233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6)苏0804执1903号 成晟盛: 本院于2017年8月09日立案执行王国平与成晟盛返还原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17年8月14日 联系人:徐燕红联系电话:0517-80859483 本院地址:淮安市承德北路612号邮编:22330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传 票 (2016)苏0804执1903号 (2016)苏0804执1903号 返还原物合同纠纷 一案 被 传 人 姓 名 成晟盛 住 址 被传事由 谈话、缴款 应到时间 2017年8月22日上午8:30 应到 处所 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12号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110室 注意事项 ★★1.被传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此票由被传人带院报到兼作入门证用 3.电话: 0517-80859483 4. 签发人 徐燕红 送达人 徐燕红 姚靓 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院 印) (本件到庭缴销附卷)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 成晟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若你(单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法院将向人民银行、工商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市信息管理中心等公布你(单位)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由这些单位在其信用管理系统记录、披露和使用(即“黑名单”),由此可能造成你(单位)的贷款申请、经商办企业、参与项目招投标及日常出行等方面受到禁止或限制,而且一旦列入“黑名单”,不良记录则须在完全履行义务之日起一定年限后方可消除。 特此告知!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2016)苏0804执1903号 成晟盛: 因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我院决定对你限制高消费。从本令发出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你不得有以下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酒吧、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或驾驶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8月14日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成晟盛 卷号 (2016)苏0804执1903号 送达单位 淮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案由 返还原物合同纠纷 送达地点 同上 送 达 文 件 签发人 送达人 收到日期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不能送达理由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告知书,承诺书 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失信被执行人 徐燕红 徐燕红 姚靓 2017 年 8 月 14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备注 注:①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备注栏写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②受送��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