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陆清勇与杨证晶、杨凤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清勇,杨证晶,杨凤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8民初1233号原告:陆清勇,男,1984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人,住禄劝县。被告:杨证晶,男,1991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禄劝县人,住呈贡区。被告:杨凤翔,男,1994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禄劝县人,住禄劝县。原告陆清勇与被告杨证晶、杨凤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陆清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清勇起诉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清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陆清勇负担。审判员 张金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