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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抗与昆明五华专利技术开发科研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抗,昆明五华专利技术开发科研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朱抗,男,汉族,1951年4月2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住昆明市西山区永乐路70号202室,身份证号:530102195104262713。委托代理人:罗雄,云南双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五华专利技术开发科研所。住所地:昆明市环城西路154号附1-28。法定代表人:冯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抗与被执行人昆明五华专利技术开发科研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02150元、未受偿人民币20215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