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5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来某某、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来某某,卜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0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成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赵永,该行营业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凤,该行营业部零售部经理。被告:来某某,男,1963年3月10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个体户,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卜某某,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诉被告来某某、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