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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许剑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许剑琴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2356号原告: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凤城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沈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茹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贝,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剑琴,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原告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剑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 巧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颖章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