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褚衍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衍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3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衍德,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小学文化,枣矿集团田陈煤矿综掘二工区工人,住山东省滕州市。2017年5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12日被取保候审。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二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衍德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波、刘晓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衍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褚衍德在枣矿集团田陈煤矿北七井院内宿舍楼后车棚处,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殷某白色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苏C×××××)。经鉴定,价值260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褚衍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殷某陈述,证人张某、刘某证言,户籍证明、无违法记录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衍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褚衍德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衍德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邵志刚人民陪审员 郭永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凡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