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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翰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翰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59号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曾海文。被申请人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森林。被申请人郴州市翰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沈家先。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翰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翰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华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市翰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