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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督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德超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德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4民督138号申请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剑波,男,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焱,男,系该联社桴焉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张德超,男,生于1989年8月1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申请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张德超于2013年6月18日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协议,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3年,现该贷款已到期,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未偿还借款。现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3,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德超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3,500元。案件申请费545元,由被申请人张德超承担。被申请人张德超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郑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贺新轩书 记 员  王全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