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饶庆兵与彭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庆兵,彭仁达,程维英,彭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饶庆兵,男,生于1957年7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彭仁达,男,生于1944年1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程维英,女,生于1946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彭庆华,女,生于1981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饶庆兵与被执行人彭仁达、程维英、彭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仁达、程维英、彭庆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2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罗宣审判员 吴 志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