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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方州汽车旅馆有限公司、马兆全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方州汽车旅馆有限公司,马兆全,潘如玲,周丽,徐利军,房万玲,潘东策,李海红,陈士华,孙芹,刘正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苏0706执57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76号。法定代表人:胡传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方州汽车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跳高新区高新四路16号。被执行人:马兆全,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潘如玲,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丽,女,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徐利军,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房万玲,女,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潘东策,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李海红,女,1976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士华,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孙芹,女,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正亚,男,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方州汽车旅馆有限公司、马兆全、潘如玲、周丽、徐利军、房万玲、潘东策、李海红、陈士华、孙芹、刘正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新海代理审判员  龚 政代理审判员  董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