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民初64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翔与温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温家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487号之二申请人:高翔,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兴,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家杰,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x。本院在审理高翔与温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翔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温家杰的财产在140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高翔与案外人叶晓燕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x房屋(权x,已抵押)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翔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温家杰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温家杰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房屋产权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高翔与案外人���晓燕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x号房屋(权1876628,已抵押)产权予以查封。以上第一、二项保全财产范围以14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勤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