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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仪文君与赵孝辉、冯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文君,赵孝辉,冯凤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957号原告:仪文君,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告:赵孝辉,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冯凤菊,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仪文君与被告赵孝辉、冯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韩茂民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茂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仪文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晁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