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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建兴与苏建国、贠向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兴,苏建国,贠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238号申请人彭建兴,住所地甘州区甘州星光村九社,联系方式139XX****XX。被执行人苏建国,所在地甘州区甘州甘浚村36号,联系电话138XX****XX。被执行人贠向虎,所在地甘州区甘浚镇星光村九社4号,联系电话186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年月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