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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19薛某某故意伤害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刑初319号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苏132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该案适用条款书写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三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现更正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审 判 长  朱文静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