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19薛某某故意伤害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刑初319号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苏132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该案适用条款书写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三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现更正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审 判 长 朱文静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