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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解高得、赵川洪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高得,赵川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4刑初10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高得,男,1986年1月10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川洪,男,1983年8月7日生,云南省会泽县人。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高得、赵川洪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解高得驾驶“江淮”牌皮卡车载被告人赵川洪到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清河村安某某家山地里、烟墩村宏发苗圃、沙锅村迎春苗圃,共盗得十四棵杨梅树。后二被告人将所盗得的杨梅树拉到昆明市呈贡区大洛羊村鸿运停车场内,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杨梅树共价值人民币186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相关物证及报案记录、抓获经过、二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安某某、吴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扣押、发还笔录及清单、收条、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860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解高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川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三、涉案车辆“江淮”牌皮卡车一辆发还实际车主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跃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红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