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郑四祥与郑和平、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四祥,郑和平,李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民初518号原告:郑四祥,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管头镇。被告:郑和平,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管头镇。被告:李玉芳,女,44岁左右,汉族,住乡宁县管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四祥诉被告郑和平、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四祥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四祥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四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郑四祥负担。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贵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