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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郑四祥与郑和平、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四祥,郑和平,李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民初518号原告:郑四祥,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管头镇。被告:郑和平,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管头镇。被告:李玉芳,女,44岁左右,汉族,住乡宁县管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四祥诉被告郑和平、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四祥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四祥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四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郑四祥负担。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贵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