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谭建光与周社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光,周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谭建光,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被执行人周社平,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谭建光与周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及市场监督监督局后,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并作抵押的位于佛冈县××镇××街××号商铺(产权证号:××)本院已裁定查封,经委托评估后已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谭建光另案债务362400元【案号:(2017)粤1821执288号】。现被执行人债务较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邦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