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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民初1726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7月15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生育一女名周英。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长期不合等原因,导致二人间矛盾不断,被告离家出走达二十年之久等。被告李某某未提交答辩材料。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2梅家坪镇民政办证明及庙沟村委会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1995年3月1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寻找无果。被告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确认的证据和庭审调査,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89年7月15日登记结婚,1990年3月1日生一女儿,名周英。婚后二人因个性的差异,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关系逐渐不睦,1995年3月1日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后,被告携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无果。现原告以离婚纠纷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被告离家出走不归,双方分居生活达数二十年之久,导致其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乐丫人民陪审员  雷青合人民陪审员  王世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忠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