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84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淑华、赵红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华,赵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4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淑华,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赵红霞,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淑华与被执行人赵红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赵红霞的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主动交款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