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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帅、樊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帅,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02号被执行人刘帅,1993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樊斌,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帅、樊斌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执行人樊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二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7执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郭 魏审判员  王发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