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9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郦幼英与彭雪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幼英,彭雪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910号原告:郦幼英,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继红,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雪玉,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郦幼英与被告彭雪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郦幼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郦幼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边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