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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9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郦幼英与彭雪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幼英,彭雪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910号原告:郦幼英,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继红,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雪玉,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郦幼英与被告彭雪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郦幼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郦幼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边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