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博与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博,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王博,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徐亮,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王博与被执行人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徐亮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28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忠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