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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康路与叶双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路,叶双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600号原告:康路,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叶双全,男,汉族,1962年3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钢与被告叶双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钢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王钢负担。审判员  郑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