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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东武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武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武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武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城县振华街东首社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风江,书记。被执行人: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3003号宝威科技园5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王立清,经理。被执行人:车武永,男,汉族,住德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裁字(2017)第1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济南金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3287.82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战军审判员  高世民审判员  姜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