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健健与徐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健,徐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1626号原告:胡健健,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徐坚强,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原告胡健健与被告徐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4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查明,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12000元,2016年7月4日又借1400元,均出具借条,未注明出借人及借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坚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健健借款1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黄士忠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孙永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姬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