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伟平与苏展全、陈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平,苏展全,陈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105号原告:黄伟平,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东,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展全,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陈淑芬,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黄伟平诉被告苏展全、陈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展全、陈淑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伟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2、两被告支付利息71633.34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计算,自逾期还款之日暂计至2016年11月21日,其后利息以该标准计至两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苏展全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至2014年间向原告借款合共95万元,原告依约将借款交付被告苏展全收执。为确立双方的借款关系,被告苏展全分别于2014年6月20日签署20万元的借据1份,承诺在2015年6月20日前全部归还;于2014年7月13日签署借款20万元的借据,承诺在2015年7月13日前全部归还;于2014年7月13日签署借款10万元借据1份,承诺在2015年7月13日前全部归还;于2014年8月10日签署借款10万元借据1份,承诺在2015年8月10日前全部归还;于2014年9月20日签署借款15万元借据1份,承诺在2015年9月20日前全部归还;于2014年11月26日签署借款20万元借据1份,承诺在2015年11月26日前全部归还。被告苏展全与陈淑芬为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均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取,为此,该债务为被告苏展全与陈淑芬共同债务,被告陈淑芬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但两被告拒不还款。被告苏展全、陈淑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4年6月20日,苏展全向黄伟平出具《借据》,载明:本人苏展全现向黄伟平借到20万元正,承诺在2015年6月20日前全部归还。2、2014年7月13日,苏展全向黄伟平出具《借据》,载明:本人苏展全现向黄伟平借到20万元正,承诺在2015年7月13日前全部归还。同日,苏展全向黄伟平出具《借据》,载明:本人苏展全现向黄伟平借到10万元正,承诺在2015年7月13日前全部归还。3、2014年8月10日,苏展全向黄伟平出具《借据》,载明:本人苏展全现向黄伟平借到10万元正,承诺在2015年8月10日前全部归还。4、2014年9月20日,苏展全向黄伟平出具《借据》,载明:本人苏展全现向黄伟平借到15万元正,承诺在2015年9月20日前全部归还。5、2014年11月26日,苏展全向黄伟平出具《借据》,载明:本人苏展全现向黄伟平借到20万元正,承诺在2015年11月26日前全部归还。前述还款期限届满后,苏展全未能依约还款,黄伟平遂向本院提起本诉。6、诉讼中,黄伟平提供了尾数为8324账户的银行交易明细,拟证明2011年8月11日向苏展全转账10万元,对应2014年8月10日签订的借据;2011年9月20日向苏展全转账15万元,对应2014年9月20日签订的借据;2013年7月13日向苏展全转账20万元,对应2014年7月13日的借据;2013年7月15日向苏展全转账10万元,对应2014年7月13日的借据;2014年6月20日向苏展全转账20万元,对应2014年6月20日的借据;2014年11月26日的借据对应的款项是2013年至2014年间通过现金方式分两次支付的。根据黄伟平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反映,在2014年6月20日之后,苏展全共向黄伟平汇款18000元。7、黄伟平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5年前苏展全有陆续支付部分利息,之后没有再支付利息。8、苏展全、陈淑芬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苏展全、陈淑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判。黄伟平主张苏展全拖欠其借款本金90万元,提供了《借据》、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且无相反证据影响或反驳上述证据效力的因素存在,本院予以确认。还款期限已届满,苏展全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应承担影响的违约责任。双方未在《借据》中约定利息,黄伟平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亦未能反映利息支付的规律性,故苏展全在2014年6月20日后所汇的18000元,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黄伟平现要求苏展全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其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苏展全的前述债务发生在其与陈淑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故黄伟平要求陈淑芬对苏展全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黄伟平之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展全、陈淑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伟平偿还借款本金18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5年6月20日开始计至还清日止);二、被告苏展全、陈淑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伟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5年7月13日开始计至还清日止);三、被告苏展全、陈淑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伟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5年7月13日开始计至还清日止);四、被告苏展全、陈淑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伟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5年8月10日开始计至还清日止);五、被告苏展全、陈淑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伟平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5年9月20日开始计至还清日止);六、被告苏展全、陈淑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伟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5年11月26日开始计至还清日止);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展全、陈淑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鹏审 判 员 杜宁光人民陪审员 何 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羽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