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5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智、王玲等与刘宣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王玲,刘宣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5622号原告:王智,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王玲,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五灵村11组。被告:刘宣树,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王玲诉被告刘宣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王玲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冷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