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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丽与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张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30民初783号原告:刘丽,女,1977年2月6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县。被告:张彪,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县。原告刘丽与被告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被告张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被告在亲自书写的借条中约定2016年年底前还清借款。逾期后,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张彪承认刘丽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丽借款160000元,并自借款约定的还款逾期之日(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张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