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资路平被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142号被执行人:资路平,男,1974年4月生,汉族,云南省省陆良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黔2327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资路平被处罚金一案进行执行,并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资路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依法缴纳罚金十万元。但被执行人资路平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资路平在我院辖区及其户籍所在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资路平现还在服刑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金龙审判员 刘永平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华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