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风雷与祁金松、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风雷,祁金松,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89号原告:杨风雷,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民,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来,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金松,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份、地址不详。原告杨风雷与被告祁金松、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房宇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风雷诉称:被告将泗阳县燕东名苑小区、泗阳县阳光名邸小区、泗阳县圣地名门小区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2011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2011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风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675元,退还原告杨风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