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魏胜家与被告白公保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家,白公保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520号原告:魏胜家,男,藏族,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白公保勒,男,藏族,青海省门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胜家与被告白公保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魏胜家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胜家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胜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胜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园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