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珺与宋文忠、驻马店市同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珺,宋文忠,驻马店市同旺商贸有限公司,江春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893号原告:徐珺,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宋文忠,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同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9417019T,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江庄82号。法定代表人:宋文忠。被告:江春杰,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珺与被告宋文忠、驻马店市同旺商贸有限公司、江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宋文忠、驻马店市同旺商贸有限公司、江春杰123万元价值的财产或冻结123万元的银行存款,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单(编号为:PZDM201741280000000149)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文忠、驻马店市同旺商贸有限公司、江春杰123万元价值的财产或冻结123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