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兴木与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兴木,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兴木,男,汉族,1960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林,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竣升,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12房间,组织机构代码55406494-6。破产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6号1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64367R。法定代表人:李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薇,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晶,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蒋兴木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1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蒋兴木与被上诉人重庆山地园林公司订立的《项目工程承包经济合同》因主体不具备资质而无效,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不影响其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故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山地园林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应为有效,双方应按照该协议执行。该协议其中约定:由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万元;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90万元;若逾期未支付,则按日3‰承担支付违约金。原审原告蒋兴木据此协议向原审被告主张相关权利,而原审判决对此协议未予审理,对原告依法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也未予支持。本院认为,一审对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支付的3121850元,认定其中821850元属支付的违约金,230万元属支付的工程款和退还的保证金,其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多少?被上诉人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有多少工程款和保证金未予支付和退还等?原审法院对以上事实未作出认定。综上,本案因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102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兴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79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邹绍云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