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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学春、王久朝与天长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899号之一本院2017年8月8日对原告王学春、王久朝诉被告天长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18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证,现裁定如下:(2016)皖118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十七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为笔误,应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审 判 长  沈 昕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人民陪审员  葛维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