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2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学春、王久朝与天长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899号之一本院2017年8月8日对原告王学春、王久朝诉被告天长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18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证,现裁定如下:(2016)皖118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十七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为笔误,应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审 判 长 沈 昕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人民陪审员 葛维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