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5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茅秀聪、吴刚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秀聪,吴刚波,李金菊,应小挺,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茅秀聪,男,1980年7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吴刚波,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李金菊,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应小挺,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萍,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6428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茅秀聪与被执行人吴刚波、李金菊、应小挺、林萍(2017)浙1081执5009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小挺、林萍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应小挺、林萍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289号兴元大厦1幢0××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城区209707】。二、查封被执行人应小挺、林萍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289号兴元大厦1幢四单元909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城区209706、土地证号:温国用(2010)第281**号】。三、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