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768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宋某,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董恒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