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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邵长锁与汤永德、刘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锁,汤永德,刘桂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308号原告:邵长锁,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汤永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桂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长锁与被告汤永德、刘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长锁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长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