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与陈强、魏雅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陈强,魏雅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599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负责人:鲁汪琼,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辉,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强,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魏雅婷,女,1981年7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与被告陈强、魏雅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强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人民陪审员  杨家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泽禹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