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8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邱砾、浙江虹图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邱砾,浙江虹图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赵飞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8110号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68号华汇大厦第五层。法定代表人:章林法。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砾,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浙江虹图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赵家村16号。法定代表人:邱砾。被告:赵飞均,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邱砾、浙江虹图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赵飞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砾、浙江虹图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赵飞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邱砾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17年2月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邱砾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3、判令被告浙江虹图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赵飞均对上述第一、第二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原、被告以及案外人章成义、章雄、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邱砾自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最高贷款限额100万元,由其余被告及案外人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被告邱砾向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3日,借款月利率15‰。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约转账交付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不还。上述三被告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3日,原、被告及案外人章成义、章雄、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内,向被告邱砾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按月付息,每月1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最后一期利随本清,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如借款未按期归还,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被告浙江虹图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赵飞军及案外人章成义、章雄、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保证人签章栏签名、盖章。当日,被告邱砾与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具借款借据,载明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借款月利率为15‰。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即付给被告邱砾借款100万元。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述,被告邱砾已付清2016年9月30日前的利息,2017年2月27日保证人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邱砾代付2016年11月29日前的利息3万元。被告邱砾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未支付其余利息,保证人也未履行其他保证义务。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本案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已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适格,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邱砾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要求其他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应作缺席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砾应归还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邱砾应支付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0万元借款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17年2月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三、被告邱砾应支付原告诸暨市黑猫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浙江虹图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赵飞均应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虹图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赵飞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9714元,依法减半收取9857元,由被告邱砾、浙江虹图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赵飞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