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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作忠与闫俊、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忠,闫俊,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675号原告:王作忠,男,1954年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闫俊,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3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东段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忠与被告闫俊、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作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作忠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