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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峡江县新县城大秀路。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晔,砚溪镇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胡某,男,1982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胡某、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3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开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