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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海民诉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陈厚、王阳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民,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陈厚,王阳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4221号原告:刘海民(又名刘海明),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维吾(特别授权),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柏湾村。投资人:陈厚。被告:陈厚,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王阳春,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刘海民与被告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陈厚、王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维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陈厚、王阳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海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陈厚、王阳春立即支付刘海民原材料款45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陈厚、王阳春负担。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陈厚、王阳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陈厚与王阳春系夫妻关系;刘海民与陈厚素有业务往来;陈厚在刘海民处购买花炮原材料,2017年3月9日,经各方结算,陈厚尚欠刘海民45000元原材料款,并由陈厚出具欠45000元的欠条1张。欠条出具后一直未予支付,刘海民遂于2017年6月16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结婚登记资料、浏阳市金刚镇金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陈厚欠刘海民原材料款,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厚应及时支付,故对刘海民要求陈厚支付45000元原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刘海民要求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王阳春共同承担原材料款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因陈厚所购原材料全部用于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生产经营,且该债务发生于陈厚与王阳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王阳春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和王阳春应对该笔原材料款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关于刘海民主张要求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陈厚、王阳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陈厚、王阳春、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各项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陈厚、王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海民原材料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45000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元,合计962.5元,由浏阳市金刚镇柏湾鞭炮厂、陈厚、王阳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乐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