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土清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01刑申10号陈土清:你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筑刑一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以“一审和二审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是虚假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一审和二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审判决和原二审裁定认定你因不满被害人杜启宝而产生报复故意,殴打被害人杜启宝致轻伤的犯罪事实,以及你多次持铁锤打砸被害人杜启宝家防盗门、卷闸门等财物,故意毁坏财物价值共计5500元的犯罪事实,有经原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你的供述、被害人杜启宝陈述、证人杜倩、李柯融、汤俊芬等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一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你从轻处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不服原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原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