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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梅金辉、白东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金辉,白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338号被执行人:梅金辉,男,1980年3月30日生,汉族,中专毕业,灵宝市华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住灵宝市。现在洛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白东阳,男,1983年12月22日生,汉族,中专毕业,灵宝市华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灵宝市。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梅金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用卡诈骗、非法收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东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作出(2015)灵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梅金辉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收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7万元。白东阳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白东阳非法所得4.499万元予以追缴。本院刑事审判庭就罚金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梅金辉、白东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正在服刑期间,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82刑初5号刑事判决财产刑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赵宏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