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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特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大涌镇远博家具厂、曹文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大涌镇远博家具厂,曹文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特115号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远博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青岗村白蕉围(华康厂房)、(李文亦厂房)。主要负责人:杨锋,该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征鹏,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文军,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远博家具厂因与被申请人曹文军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6〕622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远博家具厂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已与被申请人曹文军就工伤待遇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远博家具厂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远博家具厂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远博家具厂负担。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