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4执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修桂花与高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修桂花,高志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37-3号原告:修桂花,女,194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良,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忠田,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国,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爱娟,蓬莱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修桂花与被告高志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原告修桂花申请解除对被告高志国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修桂花的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志国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